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录音、录像等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?
时间:2007-4-24 0:36:06  作者:    浏览
 
  视听资料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,记录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能使案件得以再现的证据。视听资料可以通过音响、图像、储存的数据和资料形象地反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。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,伪造视听资料也变得极其容易,当事人通过对视听资料的剪辑、编排、加工,可以制造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,或者伪造出新的证据。比如,在继承案件中,有的当事人从被继承人生前的其他谈话中,节选、编造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遗嘱录音,以达到独占继承人遗产的目的。因此,人民法院对于视听资料,应当辨别真伪,不要被其表面的现象所迷惑,同时应根据案件的情况,确定视听资料是在法律关系发生时或者纠纷发生时形成的,还是复制的,当事人对视听资料有无进行剪裁或者伪造,在必要的时候,人民法院可以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科学的鉴定。此外,人民法院还应当根据本案的书证、物证、证人证言等证据,对视听资料进行综合分析、判断。只有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视听资料,人民法院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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